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跃垒与李尔特、徐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垒,李尔特,徐雪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036号原告:徐跃垒,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尔特,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雪青,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垒诉被告李尔特、徐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跃垒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跃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徐跃垒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