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贝与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贝,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12号原告:赵贝,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J区115室。法定代表人:ScottAldenLewis,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赵贝与被告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封号期间的营业损失共计50万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赵贝于2016年11月24日加盟投资了被告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全球网站的经营权,网址为:www.hexiaobei.jeunesseglobal.com。在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4月8日之间原告在加盟网站上消费投资了近160万人民币的产品,被告却于2017年4月8日无故冻结了原告的网站,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登陆使用网站,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登陆使用网站,无法正常进行销售经营,被告该行为给原告带来损失。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赵贝向本院提交的订购清单表明,提供订购服务的为JeunesseGlobalGroupLimited(美商婕斯环球集团),网上支付的收款方亦为美商婕斯环球集团。故本案与原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JeunesseGlobalGroupLimited(美商婕斯环球集团),而非本案被告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