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彦伟与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伟,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21号原告:田彦伟,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袁国,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田彦伟与被告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田彦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67.00元,减半收取计1,333.50元,由原告田彦伟负担。审 判 长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