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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某与顾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顾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9501号原告:施某,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1,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施某与被告顾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律师、被告顾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在离婚之后每年支付女儿顾某2出国留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人民币60万元至女儿学业结束止(庭审中撤回该诉请);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撤回该诉请)。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9日协议离婚,2008年5月12日复婚,2012年6月28日协议离婚,2015年7月20日复婚,1997年12月8日生育一女顾某2,准备今年八月出去留学。离婚根本原因就是被告出轨。现得知被告与第三人生育一个小孩,虽在复婚前,但当时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原告无法忍受,无法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没有挽回余地,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顾1辩称,自己和原告结婚离婚多次,就是想再要一个孩子,确实是与原告同居时和别人生育了一个孩子,当时自己要求对方把孩子打掉,但对方不同意,自己也没有办法,最后自己还是选择回归家庭,自己从外地到上海来的,把原告和女儿的户口入到了上海,自己的放弃了,房产和经济都给原告了,原告有现金1,000多万,在最后一次结婚前,原告对自己说,每次被告都轻易同意离婚,感觉是对她的不珍惜,被告觉得她误解了,这次复婚,自己在所有人面前表态,自己这次结婚不会再离婚的。以上只是想说明自己对原告和孩子很珍惜。不同意离婚,但尊重法庭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9日协议离婚,2008年5月12日复婚,2012年6月28日协议离婚,2015年7月20日复婚,1997年12月8日生育一女顾某2。原、被告婚后未处理好感情问题,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对婚姻处理不够严肃,多次结婚、离婚。但被告在登记结婚前隐瞒了他致其他女性受孕的事实,原告不能接受被告有非婚生女的事实是可以理解的,鉴于原告无夫妻和好欲望,坚持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顾1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