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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靓瑾、方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靓瑾,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胡靓瑾,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鑫,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胡靓瑾与方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靓瑾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为三家公司法人,但三家公司均不经营,亦无资产,无处置必要。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被执行人方鑫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靓瑾案款6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44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靓瑾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