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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礼军与被申请人官文广、李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礼军,官文广,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65号之一申请人:陈礼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沙洋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构旭涛,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官文广,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李小平,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陈礼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荆门市楚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官文广的工程款760000元和查封被申请人官文广、李小平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金水湾小区菊苑2栋1单元804室房屋1套。申请人陈礼军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礼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官文广、李小平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金水湾小区菊苑2栋1单元8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