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长安陈小巧申请执行王永生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安,陈小巧,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安,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巧,女,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王长安,陈小巧申请执行王永生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