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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长安陈小巧申请执行王永生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安,陈小巧,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安,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巧,女,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王长安,陈小巧申请执行王永生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