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景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19号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御景名城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698704658W。法定代表人秦红生。委托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兰,女,住遂平县。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