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宋志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明,高晓虎,宋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明,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高晓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艺术学院教师,住陕西省西安市,系高云明之子。被执行人:宋志学,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英旺乡政府干部。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宋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和高云明、高晓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05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宋志学于2017年6月28日履行了140000元,当日高云明、高晓虎将该款全部领取,剩余利息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