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振奎与东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奎,东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号申请人:胡振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东彦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胡振奎与东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博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