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红绪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绪,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蒋红绪,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射镇居委十二组,注册号码:500243300007262。主要负责人:冉启纯,该矿矿长。蒋红绪申请执行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其他民事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红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1877.24元,承担执行费128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的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案款提取裁定书,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案款暂时未能提取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1877.24元以及执行费1287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蒋红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