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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永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671号原告:刘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负责人:曹鸿燕,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丙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富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