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万荣和魏立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万荣,魏立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932号原告魏万荣,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魏立忠,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魏万荣诉被告魏立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魏万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万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462.5元,由原告魏万荣负担。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