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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范宜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497号被执行人:范宜为,男性,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与范宜为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