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曹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由刘某某归还曹某某广告制作费用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423执27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