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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7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林利珍、刘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林利珍,刘奎,徐静,王胜,陆文茹,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希。被执行人:林利珍,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刘奎,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徐静,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金坛市。被执行人:王胜,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被执行人:陆文茹,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市后白镇。法定代表人:刘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利珍、刘奎、徐静、王胜、陆文茹、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暂不需要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商初字第380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