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沪健与防城港市瑞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沪健,防城港市瑞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32号原告:钟沪健,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防城港市瑞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大龙住宅区H21排15号。法定代表人:龚瑞忠。原告钟沪健与被告防城港市瑞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钟沪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沪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沪健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钟沪健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际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