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云川,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云川,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珙泉镇。被执行人王玲,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硐底镇。本院(2016)川152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