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皮小军与郑步容汪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小军,郑步容,汪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小军,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步容,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玲,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霞,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皮小军因与被上诉人郑步容、汪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皮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皮小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皮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