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光翠与巫山县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翠,巫山县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5号申请执行人冯光翠,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巫山县建筑总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田友刚(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山县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000008328.申请执行人冯光翠与被执行人巫山县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未执行标的3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