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王立君、周宗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王立君,周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莲沼街。负责人刘仁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满族,系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宗利,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诉金奇松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已经给付1383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传海审判员吕勇审判员周长友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夏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