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21号之一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60号。法定代表人:朱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征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涌禾11”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42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浙7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船舶修理欠款17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律师费12263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船舶修理欠款17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对“涌禾11”轮享有留置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