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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枣阳市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54-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枣阳市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太平镇寺庄村。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枣阳市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枣阳市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土地手续在办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土资监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