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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国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858号原告:黄国武,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武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黄国武承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