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富日来与罗海学、李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日来,罗海学,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富日来,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罗海学、李阳。本院在执行富日来申请执行罗海学、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