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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方圆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方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24号罪犯彭方圆,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方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该犯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方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彭方圆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方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彭方圆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2月、2016年10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判处没收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方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方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