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庄艳鸿、王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艳鸿,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艳鸿,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报、俞小棕,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威,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庄艳鸿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王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庄艳鸿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庄艳鸿的债权为42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