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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杨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杨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1421号原告:张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龙。被告:杨峨巍,男。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杨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峨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被告称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在临颍将3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迟迟不予还款。被告杨峨巍缺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1日,被告杨峨巍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张红霞借款3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张红霞现金叁拾伍万圆整(小写:350000.00元),(期限三个月)。杨峨巍,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引起原告诉于本院。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杨峨巍的侄子杨怀超和杨峨巍的姐姐杨玲珑到庭称,杨峨巍现已偏瘫,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法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杨峨巍借张红霞35万元借款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证、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峨巍向原告张红霞借款35万元属实,有杨峨巍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杨峨巍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杨峨巍不承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杨峨巍没有在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峨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霞借款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杨峨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