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妮妮与被告丁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妮妮,丁怀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22号原告:邹妮妮,女,1994年2月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怀彬,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妮妮与被告丁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妮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妮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妮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妮妮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