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文勇与刘帮书蔡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勇,蔡晓林,刘帮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74号原告:文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晓林,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刘帮书(系蔡晓林之妻),1963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勇与被告蔡晓林、刘帮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小清审判员 田世明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