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芳芳与张景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芳芳,张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马芳芳被执行人张景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6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