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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申某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滑县新区某某酒业商行,申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04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滑县新区某某酒业商行。负责人:申某。被执行人申某,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滑县新区某某酒业商行、申某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0日以(2015)滑民保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某某位于津兰名郡2X-2X幢SZB-008、009、010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XX**)号商铺,现查明,该房产已经其他案件依法评估拍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某某位于津兰名郡2X-2X幢SZB-008、009、010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XX**)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聂士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