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如英、游慈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如英,游慈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如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叶云生,男,住。被执行人游慈聿,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郑如英与游慈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2号蓝波湾小区5号楼1101单元商品房已经预查封,因被执行人所购买的房产为预售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均不在家,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