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世贵与张开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贵,张开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712号原告:陈世贵,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开炯,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陈世贵诉被告张开炯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世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贵自愿撤回对张开炯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陈世贵负担,由本院退回陈世贵30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