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王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07号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明涉嫌盗窃罪处罚金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6030元,尚有2603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