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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金枝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金枝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刑初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金枝,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国市。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金枝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金枝、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平金枝与张某在安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6年7月被告人平金枝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068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别于同年8月24日、8月25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至被告人平金枝和张某。同年9月2日张某提起上诉,同年9月6日本院将民事上诉状送达至被告人平金枝。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平金枝与李某1在安国市伍仁桥镇伍仁桥村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至今。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平金枝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年12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民终4969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平金枝与李某1在安国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儿李某4。上述事实,被告人平金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送达证、民事上诉状送达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快递送达凭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张某提供的照片一张,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陈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平金枝明知自己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而与李某1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金枝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景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