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天对、郑家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天对,郑家飘,陈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天对,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郑家飘,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阿兰,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天对货款人民币1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00元,但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陈阿兰有闽D×××××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阿兰所有的闽D×××××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天对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家飘、陈阿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