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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秀利、杨永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秀利,杨永富,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16号申请人:胡秀利,女,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永富,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森。申请人胡秀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永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价值5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锡辉、古美玲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一座412房的房产(权利证号:0100254094、0100254095)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永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