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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邱毛毛、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毛毛,申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邱毛毛。被执行人:申建民。本院在执行邱毛毛与申建民、张保英(2016)鲁081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的房产;没有工商投资,有车辆也无法实际控制,没有发现银行存款;2017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