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龙飞与田红顺、梁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飞,田红顺,梁德君,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滨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144号原告:郭龙飞,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顺,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梁德君,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被告: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被告:哈尔滨市滨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696015708N。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道办事处伟光村法定代表人:赵春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024575M。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景荣,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050757H(1-1)。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6楼。负责人:高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航,该公司员工。原告郭龙飞诉被告田红顺、梁德君、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滨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龙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龙飞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