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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传红与伍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红,伍祖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78号原告:汤传红,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伍祖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汤传红诉被告伍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汤传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