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传红与伍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红,伍祖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78号原告:汤传红,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伍祖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汤传红诉被告伍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汤传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