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友,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22号申请人:董保友,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郭平,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保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保友申请撤回对郭平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饶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保友申请撤回对郭平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