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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友,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22号申请人:董保友,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郭平,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保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保友申请撤回对郭平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董保友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饶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保友申请撤回对郭平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