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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敬钊与王战青、王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钊,王战青,王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许敬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战青,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福敏,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敬钊与被执行人王战青、王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敬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战青、王福敏给付人民币21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15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有拆迁安置补偿款。2、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月3日以及2017年6月7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王战青在工商银行铜山支行账户一个,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刘集支行账户两个、茅村支行账户一个,冻结被执行人王福敏工商银行奎园支行账户一个,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刘集支行账户两个,冻结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4、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7、2016年10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8、2016年10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向车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拆迁安置补偿款,因该补偿款尚未到位,暂不能提取。9、2016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宣布司法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10、2017年12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在拘留所与被执行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偿还该债务。11、2017年3月3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12、2017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张贴公告,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13、2017年4月14日,据申请执行人反应,被执行人王福敏在刘集镇一幼儿园工作,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幼儿园园长了解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工作。14、2017年4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在进行集中执行过程中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但未发现被执行人。1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217000元及利息,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217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7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