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钲雯与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2017民终72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张钲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祎,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钲雯。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进公司)因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8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网址为http://pclady.com.cn/)首页刊登向张钲雯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本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7日;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二、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钲雯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张钲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张钲雯负担100元(已预缴300元),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判后,上诉人尚进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6民初108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张钲雯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张钲雯是否为合法主体查明不清。本案与个人肖像权密切相关。尚进公司认为张钲雯真实身份是否为张钲雯本人是案件必须查明的重点。但一审庭审过程中,张钲雯并未到庭,其诉讼代理人庭上也未提供张钲雯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件核对张钲雯真实身份。一审法院仅通过张钲雯提供的公证书以及没有任何出处、署名以及其他身份证明的图片复印件图片比对,认定涉案图片和张钲雯的身份的一致性,显然没有查明关键事实。尚进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引擎百度百科查询到张钲雯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6月16日,并非张钲雯起诉状中声称的1986年6月17日,身份信息严重不匹配,且尚进公司涉案图片信息中显示名称为张婉悠。尚进公司有理由认为张钲雯所称侵权图片并非张钲雯本人。一审法院对张钲雯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重要关键问题并未查明。尚进公司并未侵犯张钲雯肖像权。(二)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张钲雯提供的证据不具备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图片中人物是张钲雯本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尚进公司侵犯张钲雯本人肖像权的证据不足。涉案图片中显示的人物名称是张婉悠,除非张钲雯提供书面的该图片肖像权及拍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能认定尚进公司使用图片侵犯张钲雯肖像权。一审法院仅根据公证书与没有任何出处、署名以及其他身份证明的图片复印件的比对,就认定涉案图片和张钲雯本人肖像一致,且认定尚进公司侵犯了张钲雯肖像权,显然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重大失误。二、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l、张钲雯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使用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涉案图片仅为“美图”栏目的一个极为不显眼位置的缩略图,且无任何文字性表述报道,事实上也不会对图片权利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张钲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亦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张钲雯并未对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进行任何的举证,一审法院也未查明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失。实际尚进公司网页涉案图片无论从使用方式、内容、传播性、结果来看,也未对张钲雯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实质影响,并未对张钲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尚进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所依据,应当驳回张钲雯的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经济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金额过高。1、张钲雯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答辩过程中,就其所称尚进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未进行任何举证,一审法院也未查明张钲雯的实际经济损失。2、即便是推定尚进公司涉案图片侵权,从侵权情节上来看,其实质影响极小。尚进公司并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首页推荐、置顶等广泛宣传行为,尚进公司也并未就涉案网页文章设立关键词或专栏推荐,从张钲雯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其需直接输入相应网址查找到相关文章进行公证可知涉案文章传播度及影响范围十分小。尚进公司将涉案作品仅在“美图”频道不显眼的位置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图片,未用于商业用途,也未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尚进公司对该图片形象使用也未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实质影响。尚进公司已经在网站上明确标示了尚进公司的联系方式、使用条款等内容,且在张钲雯起诉前,尚进公司没有收到张钲雯任何书面通知,尚进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时本着审慎原则已经删除相关网页文章,因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故,尚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判决尚进公司承担20000元经济损害赔偿和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其结果助长了张钲雯通过司法途径谋取额外经济利益之目的。综上所述,尚进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钲雯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体答辩意见如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一般公众的认知、百度检索,可以认定尚进公司涉案网页上的图片就是张钲雯。尚进公司在没有获得张钲雯授权的情况下,在美容网页上使用张钲雯的图片,侵犯了张钲雯的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尚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庭审时,张钲雯向本院提交了其从百度百科上下载打印的网页文件,用以证明涉案图片就是张钲雯本人。尚进公司对该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该证据是打印件,来源不清楚。2、百度百科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与张钲雯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不同,且现在化妆技术高超,张钲雯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与张婉悠是同一人。二审庭审后,为了进一步证明张钲雯与张婉悠是同一人,张钲雯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载明“《艺人全约经纪合同书》…并载明原告艺名为张婉悠…”。尚进公司对该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方对于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该判决书中对张钲雯的信息都没有记录,不能认定就是本案的张钲雯。该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3、4行认为照片基本一致,但并没有照片进行比对的内容。且考虑到现在的修图技术,说“基本一致”是法院的主观判断。本院认为:根据尚进公司的上诉和张钲雯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尚进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否是张钲雯的照片,张钲雯是否是本案合法主体。2、若尚进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了张钲雯的照片,是否构成侵犯张钲雯的肖像权、名誉权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张钲雯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钲雯与张婉悠是同一人,该证据同时证明涉案网站使用的照片即为张钲雯的照片,原审据此认定尚进公司侵犯了张钲雯的肖像权、名誉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尚进公司上诉主张张钲雯不是本案合法主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尚进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尚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尚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