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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燕祥、李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胡燕祥,李门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155号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东佃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长瑞。被告:胡燕祥,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43门勘查院小区***宿舍。被告:李门清,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石桥乡仙人桥村三区朝阳南路***号。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燕祥、李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保定长瑞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