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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永山与唐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山,唐永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702号原告:董永山,男,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来,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董永山与被告唐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董永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永山负担。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