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李秀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李秀章,李合章,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城中心东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86624001-3.负责人穆庆礼,行长。被执行人李秀章,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李合章,男,1955年10月5日出金乡县兴隆镇李草庙村南街9号。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56年6月6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章、李合章、李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章、李合章、李国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金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友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