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曾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1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某,男,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江县,经常居住地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犯贩卖毒品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714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