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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超与被告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超,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79号原告:田晓超,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祁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田晓超与被告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田晓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晓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田晓超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宗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