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家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社,侯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695号自诉人张中社,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侯家峰,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自诉人张中社以被告人侯家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中社以其与被告人侯家峰达成和解,被告人侯家峰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中社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中社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